西安邮电大学
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中的保密工作,促进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指我校教职工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特殊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科研项目在开题、研制过程及成果鉴定各阶段,项目负责人提出密级申请,科技处协助科技保密部门确定其密级。
第四条 科技处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涉密人员。
第五条 凡在下述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在对外交流中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科技规划、计划。
(二)科技项目及其经费预决算、实施方案、关键设备、资料、物品。
(三)科研成果及其用途。
(四)其它未尽事项。
第六条 对外科技交流中的涉密人员,到科技处办理有关科技保密事宜,具体如下:
(一)科技处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附件1)。
(二)需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附件2)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三)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附件3)。
对一年内数次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可以每年对其提醒一次。
第七条 每年对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邮电学院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党发〔2005〕031号)停止执行。
附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附件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一)公开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三)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四)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七)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